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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任某某物权保护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上列当事人因罗某某与任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3)孝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腾出属罗心爱所有的位于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八家庄村窑洞三间。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0元。二、被执行人任某某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任某某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侯德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大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