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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云浮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梁家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家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338号原告:云浮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金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梁家瑞,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审理原告云浮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家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浮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冠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廖曼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