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申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260号原告申某,女,1988年1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董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11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睢明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