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迎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携带小木船、粘丝网等作案工具,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至本市庐阳区大杨镇三十岗董铺水库,盗窃安徽富煌三珍食品有限公司在此承包放养的鱼类,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三十岗河梢滚水坝下游的董铺水库水域,用粘丝网盗捕鲫鱼20多斤,并于次日在三十岗乡农贸市场销赃,卖得赃款人民币100余元。2、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再次至三十岗河梢滚水坝下游的董铺水库水域,用粘丝网盗捕鲫鱼、鲢鱼共40余斤、野生甲鱼1只,并于次日在三十岗农贸市场销赃,卖得赃款人民币300余元。3、2015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均另处)一同至大杨镇三国遗址公园南边董铺水库水域,用粘丝网盗捕鲢鱼、鲫鱼、草鱼共300余斤,并于次日在三十岗农贸市场销赃,卖得赃款人民币1000余元,陈某甲分得300余元。4、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陈某丙再次至大杨镇三国遗址公园南边董铺水库水域偷鱼。陈某甲用粘丝网捕得210.3斤鲢鱼后准备靠岸装袋时,被蹲守在岸边的安徽富煌三珍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周权、卫某等人抓获。周权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将陈某甲带回处理,其作案工具小木船、粘丝网及赃物鲢鱼210.3斤也被依法扣押。案发后,查获的210.3斤鲢鱼已发还被害单位安徽富煌三珍食品有限公司。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委托书、报案单、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被害人人周权、卫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金某、张某、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采购合同、扣押清单、扣押赃物照片、称重照片、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赔偿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本院暂存款凭证等证据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中上述第四起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于被告人陈某甲退赔的人民币20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安徽富煌三珍食品有限公司;对于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六张、渔船一只,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娴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