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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东申请执行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北村*组。被执行人祁磊,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星火村二先生社。本院在执行王东申请执行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