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东申请执行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北村*组。被执行人祁磊,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星火村二先生社。本院在执行王东申请执行祁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