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504号原告陆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龙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