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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025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况小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