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轶囡与尤艳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轶囡,尤艳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36号原告刘轶囡,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告尤艳民,男,汉族,采购员,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原告刘轶囡诉被告尤艳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一并向原告送达和释明,但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后也未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住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轶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