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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创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董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洪市创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创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57XXXX。住所地景洪市西双十贰城第*组团第*幢第*单元第*层*****号。法定代表人敖锡贵,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董菊花,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关于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创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董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景洪市创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押被执行人董菊花所有的云K38**汽车一辆,经评估鉴定价值321475元。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委托西双版纳珺柯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云K38**汽车,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人景洪市创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董菊花达成协议,愿意被执行人董菊花用其所有的云K38**汽车一辆(价值321475元)折抵所欠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创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400000元债务。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