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5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丕祥与连州市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丕祥,连州市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5执异1号申请人:张丕祥,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110。被申请人:连州市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文金坪,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丕祥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连州市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人张丕祥以申请内容有错误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张丕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申请人连州市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丕祥撤回申请。本案不用交纳申请费。审判长 欧书勇审判员 黄仁波审判员 莫新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燕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