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锋与被告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锋,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082号原告:张建锋,男,汉族。被告: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西路南段3501号。法定代表人:马静,总经理。被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马维强,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敏,女,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锋与被告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锋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本院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张建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