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任景兰诉王秀玲、刘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景兰,王秀玲,刘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550号原告:任景兰,女,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秀玲,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塞林,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景兰与被告王秀玲、刘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