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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方伦、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伦,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李方伦,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法定代表人:厉新勇。被执行人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652号1幢652-6#。法定代表人:钱益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方伦与被执行人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