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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麓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李高元、无锡市山明塑胶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麓社区居民委员会,李高元,无锡市山明塑胶装饰材料厂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217号之一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惠麓苑二期77-5号。负责人孙名成,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麓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解浩,无锡市北塘区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高元。委托代理人潘熙,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山明塑胶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石门路鲍家桥**号。法定代表人许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麓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李高元、无锡市山明塑胶装饰材料厂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麓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麓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麓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袁 坚审 判 员  潘磊砢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