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渝0107刑初2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7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乘坐出租车至重庆市某区一小区外菜市场,后与出租车司机古某某发生纠纷并追打古某某。附近警务室值班民警吴某、协勤张向东、赖某某随即赶赴现场欲将被告人邓某某带至警务室接受调查,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某极力反抗,将民警吴某、协勤赖某某踢伤、抓伤,造成民警吴某右大腿下段前侧4cm*l.7cm软组织挫伤。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材料,证人吴某、皮某、古某某、唐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词,协警赖某某受伤照片、民警吴某的警察证及受伤病历和伤情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某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15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世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雷永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