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世君与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君,王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君,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晓丽,女,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原告张世君与被告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审判员 朱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