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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英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范正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英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范正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828号原告常州市英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茶山村委小徐家20-1号。法定代表人叶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杰、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正建。委托代理人汝东军,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市英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迈公司)与被告范正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东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晓军、被告范正建的委托代理人汝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英迈公司诉称,2015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制作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广告制作安装业务。原告完工后经对账,被告结欠制作安装费用158000元。另因其他广告物料制作及安装等费用44210元也应支付给原告,两项合计202210元。原告因催要未果,只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221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制作合同、歌斯拉KTV结账清单、广告物料结账清单。经被告质证,对前两项证据无异议,但认为歌斯拉KTV结账清单上被告仅对工程数量予以确认,对支付金额并未确认;对广告物料结账清单认为是原告自行出具的,并未得到被告确认,且应计算在前面的工程中,不应认定为合同外的其他工作量。被告范正建答辩称,1、双方合同工程总价为344326元,原告主张其他费用4421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仅应付款至90%,有10%的质保金;3、被告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货款,还应支付的费用是1493.4元,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其制作的付款清单,证明其已经付款308400元。经原告质证,认为该清单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上面记载的付款很多与本案无关,并不能证明被告的实际付款情况。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1日,英迈公司与范正建签订制作合同一份,约定由英迈公司为范正建制作安装广告,合同金额为115000元,制作内容以附件报价、尺寸、材料为准;货到付款20%,安装结束调试成功付款40%,2年10%的质保金额,第一年付5%,第二年付5%。2016年1月6日,双方对账后签署了结账清单,载明英迈公司制作了玻璃、不锈钢、发光字等广告共产生货款344326元,已付183400元,还应付158678元,实际需付158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1、双方签订合同后,在履行期间变更了合同金额,经双方对账确认了合同最后的总价为34432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货款,范正建应支付英迈公司货款158000元,对此金额本院予以认定。2、范正建主张已经付款308400元,但并未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其提供的付款清单,最后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8日,即在2016年1月6日双方对账后,其并未支付过任何款项,故被告的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英迈公司主张在合同外还有44210元的广告制作费用,对于该主张英迈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英迈公司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4、因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有2年10%的质保金额,根据本院确定的合同总价344326元,该款项应予扣除,待质保期限到达后英迈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范正建应支付的货款金额为158000元减去34432.6元为123567.4元。英迈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范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英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567.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4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167元,由原告承担827元,由被告承担1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东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玲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