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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邱峰与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峰,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77号原告邱峰。被告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21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峰与被告宜兴融创东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峰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邱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孔东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