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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兆与廖华武、邱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廖华武,邱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236号原告:周兆,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廖华武,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邱永梅,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兆诉被告廖华武、邱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部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邱永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部分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撤回对被告邱永梅起诉。审 判 员  杨 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如慧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