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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708、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樵彬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708、940号原告樵彬。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飞。本院受理原告樵彬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行政纠纷两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樵彬撤回起诉。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共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煜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