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光红等与项某某长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mou,吴某乙光红,霍某某散侠,项某某长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597号原告吴某甲mou,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吴某乙光红,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霍某某散侠,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项某某长烽,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呈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