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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某甲、吴某乙光红等与项某某长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mou,吴某乙光红,霍某某散侠,项某某长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597号原告吴某甲mou,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吴某乙光红,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霍某某散侠,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项某某长烽,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呈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