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寿贤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寿贤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618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玉鸟流苏苑。负责人:杨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佩玲,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33号,系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611244724。委托代理人:王梦杰,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邸阁乡娄庄村委邓庄村35号,系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10222199312223016。被告:寿贤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寿贤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