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昌富与崔兴胜、陈行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富,崔兴胜,陈行军,谭文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76号原告:李昌富,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巴东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兴胜,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行军,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文选,男,1966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富诉被告崔兴胜、陈行军、谭文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20日。审 判 长 钱财保审 判 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赵万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芙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