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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昌富与崔兴胜、陈行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富,崔兴胜,陈行军,谭文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76号原告:李昌富,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巴东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兴胜,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行军,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文选,男,1966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富诉被告崔兴胜、陈行军、谭文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20日。审 判 长  钱财保审 判 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赵万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芙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