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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老干部局与周洪春、青岛国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老干部局,周洪春,青岛国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志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89号原告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老干部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周洪春,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国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刘志勇,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老干部局诉被告周洪春、被告青岛国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刘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共青岛市市南区委老干部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56元,减半收取1022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栋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唐燕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