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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7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瞿某甲与瞿某乙、瞿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甲,瞿某乙,瞿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269号原告瞿某甲,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某乙,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瞿某丙,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甲与被告瞿某乙、瞿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甲的法定继承人瞿卫东、瞿世香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某甲的法定继承人瞿卫东、瞿世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瞿卫东、瞿世香负担。审判员  陈远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