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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小台与张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台,张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514号原告王小台,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张勤良,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生,住所地渑池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王小台诉被告张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勤良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张建光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