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小台与张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台,张勤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514号原告王小台,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张勤良,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生,住所地渑池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王小台诉被告张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勤良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该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师耀伟审 判 员 张建光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