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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杜宏涛与王海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涛,王海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98号原告:杜宏涛,农民。被告:王海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宏涛与被告王海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宏涛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保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霍林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