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杜宏涛与王海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宏涛,王海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98号原告:杜宏涛,农民。被告:王海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宏涛与被告王海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宏涛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保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霍林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