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云峰与袁月、计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峰,袁月,计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008号原告刘云峰。被告袁月。被告计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峰与被告袁月、计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