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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云峰与袁月、计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峰,袁月,计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008号原告刘云峰。被告袁月。被告计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峰与被告袁月、计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峰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阮春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