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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晓健与重庆茂函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健,重庆茂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295号原告谢晓健,女,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贵林,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茂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2号21-9。法定代表人余学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晓健与被告重庆茂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晓健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晓健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晓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谢晓健负担。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彭晓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骆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