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345号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静,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丽娜。被告姚冶,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75,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珠海市中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华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