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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广文与纪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文,纪现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341号原告张广文,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纪现光,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文与被告纪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文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