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广文与纪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文,纪现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341号原告张广文,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纪现光,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文与被告纪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文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