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与刘川、李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刘川,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住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照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川。被执行人李峰。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公共交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川、李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岱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岱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玄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