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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敲诈勒索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刑初1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铁南街道城郊顺治沟村*****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发现其妻子陈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系情人关系后,于2015年6月15日8时许,驾车找到沈某某质问此事,并在车内殴打沈某某,迫使沈某某承认强奸了陈某某。之后,冯某某又驾车将沈某某拉至建平县万寿市场西墙外,对其进行殴打、威胁,逼迫沈某某签写了一枚25万元的借条。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冯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发现其妻子陈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系情人关系后,于2015年6月15日8时许,驾车找到沈某某质问此事,并在车内殴打沈某某,迫使沈某某承认强奸了陈某某。之后,冯某某又驾车将沈某某拉至建平县万寿市场西墙外,找其妻子陈某某进行对质,在对质的过程中对沈某某又进行了殴打,并以告发沈某某强奸为由威胁、逼迫沈某某签写了一枚25万元的借条。之后,冯某某向沈某某索要钱款,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与沈某某达成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冯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6月上旬,其发现妻子陈某某与沈某某有不正当关系,6月15日8时许,其驾车将沈某某约出,并在车内殴打了沈某某,沈某某承认强奸了陈某某。之后,其驾车拉着沈某某至万寿市场西墙外,找其妻子对质此事并再次对沈某某进行了殴打,后以告发沈某某强奸陈某某进行威胁,逼迫沈某某签写了一枚25万元的借条。二、被害人沈某某陈述: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得知妻子陈某某与其系情人关系后,对其殴打、威胁,逼迫其签写借条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冯某某向其索要钱款,其被迫报警的事实。三、证人证言:(一)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丈夫冯某某发现其与沈某某的情人关系,于事发当日8时许,殴打、威胁沈某某,逼迫沈某某签写一枚25万元的借条。(二)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听沈某某叙说,冯某某发现其妻子与沈某某系情人关系后,威胁沈某某签写了借条并催要钱款,其从中为二人调解未果。四、书证:(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借条、返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冯某某身上搜出沈某某为其出具的借条及一部手机,后将借条予以扣押,手机返还给冯某某。(二)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沈某某的伤害程度。(三)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沈某某对冯某某予以谅解,建议法庭对冯某某判处缓刑。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某索要财物未果,系敲诈勒索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沈某某达成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冯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岩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