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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戌与陈建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戌,陈建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孙戌,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筑,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5)涧民三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建筑银行存款1532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陈建筑应自2005年6月30日起,以107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陈建筑应自2016年2月4日起,以107500元为基数按日按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帅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