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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张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张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406号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负责人:郭春秋,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长松,男,汉族,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张秀娟,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诉被告张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2.0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831.00元(原告缓交),由原告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刘静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雅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