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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刑初31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身份证号码×××451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英德市。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4年12月17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5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6年1月19日英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邓某向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购买气枪铅弹后在其经营的位于英德市××向阳路的杂货铺内出售。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举报,于2014年12月16日在被告人邓某经营的杂货铺内现场查获疑似气枪铅弹19盒共1330发。经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气枪铅弹均为4.5毫米气枪铅弹,共计1330发。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的气枪铅弹等物证,书证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材料、扣押清单、被告人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情况说明材料;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弹药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买卖弹药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因此,依法对被告人邓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燕华人民陪审员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巫雪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