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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吕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初837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谭某。原告吕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谭畅畅,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被告不但嫌弃原告,而且不允许原告有分文钱,生活全靠原告娘家救济,被告对其母亲言听计从,多次殴打原告,并将原告撵出家门,不让其回家,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帮助费20000元。被告谭某未答辩。原告吕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谭畅畅××××年××月××日出生。被告谭某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谭畅畅,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2016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系合法有效,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生育长子谭畅畅。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雷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