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段×诉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081民初1172号原告:段×,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段×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