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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段×诉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081民初1172号原告:段×,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段×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