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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顾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1刑初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甲,务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管军,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顾某甲与其父亲顾某乙来到郎溪县建平镇建桥村三合组一块田地旁,看到被害人孔某乙的堂哥孔德照刚给田里抽好水。由于顾某甲和顾某乙认为这块田应该归自家承包,不应由孔某乙种植,顾某甲便将田埂挖开,将田中的水放走。孔德照离开后,到孔某乙家中,将事情告诉孔某乙。孔某乙及其父亲孔某甲、母亲于某赶到田地附近,遇到顾某甲和顾某乙,双方遂发生争执,顾某乙和孔某甲对打,顾某甲先将孔某乙打倒在地,村民李某上前拉架,孔某乙趁机起身将顾某甲打倒在地,坐到顾某甲身上,用拳头击打其脸部,顾某甲躺在地上继续用拳头击打孔某乙脸部,后二人被村民拉开。经鉴定,孔某乙左眼和左足受伤,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顾某甲、孔某甲、顾某乙三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另查明,顾某乙、孔某乙、孔某甲三人因本案均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其中,被害人孔某乙被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主动投案。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顾某甲与被害人孔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140000元,孔某乙出具书面材料,对顾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孔某甲、顾某乙、于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孔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委托郎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顾某甲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顾某甲基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由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以及被告人顾某甲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及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顾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勤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