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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汪冬兴与梁杨、勾兰萍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冬兴,梁杨,勾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汪冬兴,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梁杨,女,生于1991年6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勾兰萍,女,生于1967年9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冬兴与被执行人梁杨、勾兰萍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42000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