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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严冬焱与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冬焱,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919号原告严冬焱,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朝,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煤仓街7号。法定代表人卢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长安,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举,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冬焱与被告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冬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冬焱负担。审判员  刘煜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古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