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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雷磊与孟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磊,孟津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6行初34号原告:雷磊,男。委托代理人:赵飞飞,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津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闫春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磊诉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雷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津县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磊撤回对被告孟津县公安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雷磊负担。审 判 长 卢 鹏代审 判员 梁高伟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书 记 员 陈峻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