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王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同事,后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于1995年5月17日在原西峰市南街办事处登记结婚,1996年5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现就读于广西师范学院大学二年级,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良好,2009年8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和原告也很少有电话联系,从未看望过原告和孩子,不尽家庭义务,不抚养孩子,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17日在原甘肃省西峰市南街办事处登记结婚。1996年5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现就读于广西师范学院大学二年级,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原告与被告感情良好,2009年8月份,被告离家外出后,与原告联系较少,致使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长期在外,未尽家庭义务,致使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予。由于婚生女王某某长期由原告抚养,因此孩子应由原告抚养。对于抚养费原告要求自己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2、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