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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建岭与渑池县饮食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岭,渑池县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555号原告张建岭,又名张建领。委托代理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渑池县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岭与被告渑池县饮食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岭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兼书 记员  崔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