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建岭与渑池县饮食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岭,渑池县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555号原告张建岭,又名张建领。委托代理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渑池县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仰韶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岭与被告渑池县饮食服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岭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兼书 记员 崔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