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四川鑫敬业化纤织带有限公司与南充市昭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鑫敬业化纤织带有限公司,南充市昭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敬业化纤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敬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昭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文治阳,经理。上诉人四川鑫敬业化纤织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敬业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管字第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鑫敬业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被告鑫敬业公司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南部县,故应由南部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南充市昭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阳公司)因与鑫敬业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企业管理软件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为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原审裁定书中将本案合同性质错误表述为民间借贷,但已通过补正裁定将民间借贷更正为买卖合同,且该补正裁定书也已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给鑫敬业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凡由本合同引起的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采取向南充市人民法院申请仲裁。”,系约定由审判机关作出仲裁裁决,该约定存在逻辑错误,故该协议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管辖依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昭阳公司诉请鑫敬业公司向其支付设备款等款项,昭阳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昭阳公司的住所地在顺庆区辖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顺庆区辖区,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鑫敬业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何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