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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0008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凡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矶山村委会狮子山。 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书记员  崔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00084-1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凡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矶山村委会狮子山。 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书记员崔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稿) (2015)肥东执字第00601-602号 : 我院作出的2015)肥东执字第00601-602号 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兵名下的房006593号、合产054447、006593、110025741、110025742、110025743、110025746、110025747、110025749、110025751、110025752、110025754、110025755、110025757号房产;鲁翠珍名下的合庐110034071、130010379、130010380、130010382、130010383、130010384、130010385、130010386;; 二、查封期间为三年。 附:(2015)肥东执字第00601-60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注:此联附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皖0122执字第00084-1号 : 我院作出的(2016)皖0122执字第00084-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西省远沁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为二年。 附:(2016)皖0122执字第00084-1号一份。 年月日 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6)皖0122执字第00084-1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6)皖0122执字第00084-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收悉。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