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19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候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郭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988-2号原告:候某,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郭某,女,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诉被告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后又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某负担、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候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