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广州新诚轴贸易有限公司与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新诚轴贸易有限公司,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210号原告广州新诚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703-717号自编A18-A24。法定代表人林静仪,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许春辉,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民营科技工业园A-11区。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诚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新诚轴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诚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新诚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广州新诚轴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