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静、李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静,李典,钟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21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静,女,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典,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李伟隽,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汨罗市,是东莞市南城区宏远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秋,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汤文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苏杰,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李静、李典因与被上诉人钟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静、李典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7.27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善华审 判 员 郭婧儿代理审判员 杨洁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斯恒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