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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XX运与张酉申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1,张X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187号申请执行人张X1,男。被执行人张X2,男。关于张X1与张X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6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车站东街XX号房屋由张X1与张X2共有,每人各占有二分之一份额。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萌 来自: